接觸保養品牌設計多年,一直以來廣告申請是很多經營保養品牌業主的痛,因為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,化妝品之廠商宣播廣告實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審查。規規矩矩審查何來痛苦之說?唉~只能說有苦說不出啊。要求廣字號這件事個人看來其實對於產品的規範不大,但對商業推廣卻受限許多。怎麼說?對於產品,應該要實質審查內容與所標示是否屬實、是否有添加黑心內容物,而不是耗費時間在文字的審查與斟酌,假設一個產品有廣字號但是偷偷添加不該添加的內容物,如果沒有主動查緝,如何保護消費者安全?
不過,再也不用申請廣字號了,以下為大法官釋憲內容,有興趣的人可以仔細詳閱。